8.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在提前退养时,可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9.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社会保险手续随之转移。
10.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按其工作年限,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其他税收问题,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28号文件)执行。
11.1995年1月1日以前企业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按除名、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之内;1995年1月1日以后依据《
劳动法》、《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合同制工人合同条款等按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等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之内;长期无故不上班,超过以上有关法规、合同时限的,视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在安置范围之内;单位出具文书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之内;对办理了停薪留职协议的,要按原协议限期缴清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企业保职金,方可同在职职工一并安置。
四、关于企业破产和解散
1.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破产和终止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按法律规定淮备企业亏损情况说明及有关报表、帐册和破产预案,帮助企业认真做好破产前的有关工作。
2.制定企业破产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册、破产原因、资产变现及收购单位落实情况、职工安置及安置费用测算等。破产后需要重组和改制的,应制订好重组和改制方案。
3.关于为破产企业担保责任等问题,以担保企业为主,与企业主要债权银行进行充分协商。
4.凡属需要破产的企业,企业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在企业提出职工安置意见的前提下,提请人民法院依法破产,职工安置的标准可参照改制企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