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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产权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1.积极推行全员职工身份置换。要按照“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因企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置换职工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身份,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所有改制企业职工,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为自由劳动者。企业要制定全员职工身份置换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能将国有资产无偿或变相无偿量化给个人。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在新企业就业的职工,还要和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出售后,对原企业在职职工(包括伤残人员和抚恤人员)原则上由企业收购者接收和安置.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负责支付伤残、抚恤人员的抚养费、生活费等。
  3.对1996年6月30日以前招收的在职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采取上年当地企业基本工资加各种补贴的3倍或基数加工龄的办法进行补偿,根据各企业的资产情况掌握高限或低限标准。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和企业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4.对1996年7月 l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按照《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每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
  5.企业产权转让,购买方应整体负担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安置现有职工的费用可以从出售价格中扣除。即每安置一名职工,一般按实际工龄每年400—1000元的标准从出售价格中抵扣;每接纳一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地区上年职工工资收人的4倍提留离退休费再加上其14%的医疗费标准,抵扣出售价格,整体安置完为止。安置后,购买方必须与在职职工签订承担养老医疗协议并交劳动部门备案。
  6.转让产权企业的已经参加养老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可比照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标准,从企业转让产权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将3年的养老金划拨给当地的征收机构,由社保机构负责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受让者,从转让价格中冲减,由受让方接受管理,妥善安置职工。
  7.产权转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转让后继续按原标准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有关费用。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产权转让时可从净资产中扣除,上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由受让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分年度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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