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监督执行。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转让合同执行情况及职工安置情况。
二、关于资产及债务的处置
1.企业转让前,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逾期3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可适当冲减所有者权益,债权归购买方所有。
2.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资产损失和未弥补的亏损,经审计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冲减。
3.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在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可按象征性的最低价转让或竞价转让。但购买方必须有资金注入,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4.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被转让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产权购买人必须更换原企业银行贷款的借据,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展期还贷或给予其他优惠;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2至3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股权。
5以出让方式获得士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的,可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购买方继续使用和管理。
6.以作价人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界定为国家股,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明确国有股股东。
7.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企业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挂帐经营,待企业经营条件改善后,再收取土地租金。
8.购买方为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维持原用地缴费方式。
9.土地资产经评估后,在企业产权转让时随企业资产一并转让。
10.出售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应从企业中剥离,可以留在企业由购买者有偿使用,井交纳不低于该部分资产评估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使用费。职工住房按国家规定一次性将房屋全部产权转让给个人。
11.在产权转让中,如整体负担养老、安置职工的费用抵扣以后,还有剩余净资产的,必须用现金购买。一次性付清购买价款的,可优惠10—20%,具体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核定。
12.在产权转让中,如整体负担养老、安置职工的费用抵扣以后,持平或出现负数的,可以实行零价购买,并根据企业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出售后企业上交的所得税采取一定的形式支持企业的发展,用于抵补出售净资产发生的负数,具体返还年限,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负担情况确定。
三、关于职工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