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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产权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1.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已经改制的企业,资产进行了清核与评估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评估。对有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可在1997年改制的基础上重新评估。没有改制的企业,先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再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然后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士地资产,必须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2.制定方案与审批。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出售,先由企业制定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以及财政(国资)、体改等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售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地有偿使用手续后进行。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转让,必须由企业董事会制定实施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3.转让底价的确定。底价确定应先剔除职工安置、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其次是资产价值(含无形资产)、债务、企业历史包袱,最后综合考虑,按净资产合理定价。
  4.协议转让与竞价拍卖。底价确定后原则上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竞价拍卖,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根据购买者的情况,确定协议转让或竞价拍卖,尽量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5.企业转让产权,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转让给本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可由一人也可由数人合伙购买全部净资产。
  6.审查产权购买人的资格。财政(国资)和主管部门,对购买企业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着重审查其资金实力、信誉程度和经营能力、行为能力。
  7.签订转让合同,依法进行公证。由产权主体与产权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对转让过程及合同进行公证,然后办理债权债务移交手续、职工安置手续和价款支付手续。
  8.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第8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士资发[2001]44号)和原省土地管理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盘活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甘土发(1997二10号),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转让收人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9.企业产权受让人到原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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