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关于进一步
深化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产权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25号 2001年11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体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产权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办反馈,并由省体改办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省体改办
二00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产权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坚持“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深化我省流通企业改革、彻底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本退出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
流通行业属于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有必要也完全可以从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中退出,调整所有制结构,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清晰和投资主体的到位,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放开搞活企业。适宜于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行之有效的其他多种改制形式亦可实行。
(一)转让和出售产权。有净资产的企业可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资产债务较大或不能整体出售的企业可分块出售;零资产或负资产的企业实行零价出售,按零资产出售的,购买方必须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负资产挂帐,属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改制后的企业延续弥补;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先破产后出售;对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股本设置上向经营者和经营层倾斜,实行经营者持大股。
(二)产权转让的程序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