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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计委制定27种甲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计委制定27种
甲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1]653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见附表一)转发你们,请于2001年9月22日起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过去公示过的27种甲类非标品种零售价,凡是超过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应停止执行;过去公示过的零售价凡是低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企业如需要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27种甲类化学药品,国家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而我市又有生产的剂型、规格,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暂按我市核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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