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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社会
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1]870号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101号)中有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1、民办高等院校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所在地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核原则及内容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原则是:根据该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构成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审核。收费标准的审核内容是:学费(杂费)、住宿费。
  目前,除课本(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
  三、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要按照《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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