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中老年妇女群及低收入妇女群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
(二)策略措施
1.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
2.优化社会舆论环境,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大力宣传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3.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家政服务水平,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4.推动以社区为中心的扶老助困活动,发展老年公益事业,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逐步建立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为老年妇女提供福利服务。
5.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创建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
6.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推动妇女全面参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减少家庭、工作场所服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和监督力度。
7.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建设的要求,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争取乡镇级水厂基本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在扩大卫生厕所普及的同时,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
8.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在发挥外交中的优势,进一步扩大浙江妇女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妇女的交流和合作。
组织与领导
一、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浙江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监测评估。
二、各级政府应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目标的如期达标。
三、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的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逐步完善和形成妇女发展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形成全社会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氛围。
五、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监测与评估
一、各级政府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科学决策和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调查。
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规划监测评估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审批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组织分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建立浙江省妇女数据库,定期报送监测信息;指导全省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交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实施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认真开展督查和监测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