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教联[2001]54号 2001年9月13日)


各市(地)教委、物价局、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文件精神,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使我省各类中职教育趋于规范、合理,现对我省中职学校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缴纳学费。学费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确定,并逐渐达到按培养成本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不同专业类别确定最高限额(详见附表),在限额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在最高限额内报属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二、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可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其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学校为学生提供公寓化住宿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元(不包括备品)。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其住宿收费的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元。公寓化管理的认定,各校均统一按《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公寓化宿舍建设与管理暂行标准》认真组织自评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定。
  四、省级重点专业、省部级重点校、国家级重点校收缴的各种学费标准,可在学费基础上标准分别上浮10%、15%和20%,以保护重点校及重点专业办学积极性。
  五、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及宿费标准,可根据我省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适时加以调整。
  六、按本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要求使用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因学费调整而减少教育专项资金,更不得以此抵拨正常教育经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