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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审判、执行案件部分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
审判、执行案件部分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1]46号 2001年9月1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制定《黑龙江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2000]黑高法鉴字第五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法院司法鉴定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司法鉴定必须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准则。严禁违反《条例》规定开展业务并收取费用。
  二、收费原则
  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原则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财政厅、物价部门制定的其他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具体项目是:
  (一)司法会计鉴定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物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5]6号)执行。
  (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技监联发[1994]46号)执行。
  (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黑龙江省建设银行系统工程咨询公司收费标准的规定》(建银黑建[1993]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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