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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中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中
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1]161号 2001年9月17日)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明地税政一[2000]24号文收悉。
  你市立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永安市燕南办事处南郊村合作建房,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按协议比例分配房屋面积,由各自销售。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现对合作建房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批复如下:
  三明市立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换地,对其取得的收入(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永安市燕南办事处南郊村以地换房后销售,对其取得的收入先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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