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每届任期为3年,其成员必须是业主或业主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的程序
(一)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或业主代表成立筹备组,制定组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方案。
(二)筹备组与业主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管理小组成员候选人,候选人必需是业主。
(三)筹备组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管理小组成员。
业主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为一票。
业主总数超过50人的可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多层房屋可每幢选1--2位,高层房屋可每层选1--2位,或者每幢房屋每层或每单元选1位代表。
(四)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召开业主管理小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应自选举产生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2、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登记申请书;
3、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4、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章程。
(六)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七)业主委员会或主业管理小组经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