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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居住小区
业主委员会选举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房发[2001]10号 2001年9月24日)


各县、区房管局(房产公司)、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物业管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意见》规定,现将《南昌市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昌市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且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单幢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单幢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可以成立业主管理小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居住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成立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吸纳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换届选举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规范文本执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业主管理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人数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干事,在业主委员会中选出;业主管理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干事,在业主管理小组中选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可聘请有关专业部门的人员担任顾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成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相应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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