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实施。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预留绿地;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坐标控制线,编制各类绿地的名录,与城市绿地系统一起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到占补平衡,由建设单位交纳绿化补偿金,原则上在同区内进行异地绿化。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城市绿地
要千方百计增加旧城区的绿地。城市的旧区改造,应成片改造,配套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改造前,预留绿地不得低于25%;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综合整治,腾出土地增加旧城区的绿地;城区内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责成权属单位进行绿化,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支付。
要加强各项建设配套绿地的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绿地的征用,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完成配套绿地的征用或拆迁工作;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验收和申领权证的手续。
四、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资体制。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补助城市及周围的绿化隔离带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等跨流域生态环境的建设。每年城市绿化建设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城市建设总投资的5%,城市绿化的维护资金,不得低于当前城市建设维护费的15%。要实行城市绿化分级、分部门、分单位建设管理,将管理与建设、养护相分离,积极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努力拓宽城市绿化的资金渠道;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确保城市的各类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比例,用于配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五、加强城市绿化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绿
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的法规体系。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查处侵占绿地,乱砍滥伐树木和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各类违法行为,违法占用绿地的,要限期退还,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和补偿办法,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不得已情况下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树木的,必须严格按照《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程序报批,并按规定实行补偿。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确保城市绿化的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