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西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西省高速公路
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1]261号 2001年9月27日)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你局晋高管路字[2001]23号文“关于修改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晋编办字[1998]116号文,“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管理局”已更名为“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规范化管理,同意将原“太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太旧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做为全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今后全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清障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暂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6]第14号《关于对太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7]第1号《关于下发太旧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