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加强目标考核。要把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作为促进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切实促进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扩面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标任务达不到省政府确定责任目标的,要相应扣减补助数额,其当期发放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解决。同时要处理好工作目标的完成与养老金发放的关系,不能把目标考核与养老金的发放片面、机械地挂起钩来,也不能把企业责任转嫁给离退休人员,造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拖欠。
二、下大力量狠抓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工作
1、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强化基金征缴。各地要严格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征缴。严格征缴、清欠程序,对《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欠费,要按规定程序向欠费企业分别发出《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欠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经查确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其缴纳。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实行一票否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等。
2、强化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129号)精神,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工作,保证每年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企业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征缴、稽核要与工资总额审核相结合,企业缴费时应携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手册》加强对企业缴费基数的审核,从根本上解决缴费基数偏低和协议缴费问题,做到应收尽收。严禁以实物形式抵顶养老保险费,对已经收取的抵费实物,要尽快变现,变现后记入社会保险基金。
3、建立基金征缴公告制度。省里将按季在新闻媒体公告基金征缴情况,市里可按月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实施民主监督的通知》(冀劳(1999)111号)精神,督促企业把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情况,将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给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