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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青计[2001]801号)


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保证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2000元;
  2、州(地、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每例收取鉴定费1500元;
  3、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1000元;
  二、鉴定费暂由鉴定申请人向委托的鉴定机构按上述收费标准预付。根据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医疗诊所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支付。
  三、鉴定费用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的鉴定会务费、专家劳务费、调查取证中的交通费、材料复制费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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