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城地区《关于申请批准定点医院、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度审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的复函
(新计价费[2001]1336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塔城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度审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塔地物价字(2001)36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管理的规定,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收费立项权在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你地如需收费,应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立项,批准后方可收费,在此期间如有收费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