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236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精神,现将其中42种乙类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这次国家对原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中酌26个品种136个补充剂型规格制定了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我局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参考原公布42种乙类药品专家论证结果后,制定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原来的价格一律废止。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在不突破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可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二、本次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以通用名下达,除备注注明之外,不分产地、不分商品名,凡在我省辖区内销售的同一规格药品,执行统一价格。进口的同一规格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上述42种乙类药品,国家未公布价格的其他剂型和规格,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私自作价销售。
四、附表中GMP企业是指取得国家GMP证书的企业,其产品既可执行GMP价格,也允许执行非GMP价格。未取得或无法提供GMP证书的企业,执行作GMP价格。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9月28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 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