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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等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费等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费字389号 2001年9月18日)


宁化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计生管理部门能否向本县户籍的育龄妇女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等问题的请示”(宁价[2001]费字55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根据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精神及目前计生管理的实际情况,乡(镇)到县城或乡(镇)到本县另一乡(镇)打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公民均属流动人口,必须按闽价[2000]费字16号的有关规定在流入地缴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2、鉴于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6号)中有关计划外生育费,是引用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情况,所以,计划外生育费计费基数应按《条例》规定,改为当事人双方上年的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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