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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四)动物饲养者的责任
  农村牧区和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农牧场等一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制定的防疫计划,及时配合兽医技术人员完成各项防疫检疫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交纳防疫费用。发生疫情时,主动报告疫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三、责任追究
  发生疫情、事故后应及时追究当地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根据发生范围、工作情况、危害程度可向上追究一至二级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各级政府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由于责任人领导不力,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落实所需经费,造成较大疫情发生或疫情扩散、连续不断发生疫情、发生重大食品中毒案件或因兽药、饲料市场混乱给农牧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发生疫情后,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疫点在一个月内没有拔除的。
  以上视情节对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全旗、全盟、全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畜牧业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未能及时组织防疫注射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要求标准,不进行疫情普查和监测,发现疫情不及时,不报告,导致疫情蔓延,造成较大损失或给扑灭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的;
  疫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限报告疫情或拖延报告时间,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按技术规范操作,使疫情得不到及时控制和扑灭,造成扩散蔓延的;
  各级兽药、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贯彻不力,造成兽药、饲料添加剂市场混乱,伪劣产品得不到及时清除整顿,给畜牧业和农牧民带来较大损失的;
  公路动物防疫检查消毒站履行职责不力,造成疫情传入扩散的;
  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履行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疫情隐患,造成疫情发生流行的;
  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辖区内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拖延、不按操作规范操作,疫情得不到及时控制扑灭,造成经济损失的。
  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技术人员要取消兽医从业资格。
  (三)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不力,致使疫情发生、扩散,或给疫情控制扑灭带来严重困难,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或责任人的相关连带责任。
  (四)动物饲养及经营者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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