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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1.各级畜牧业部门一把手为第一实施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实施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计划、规划、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
  2.各级兽医工作站站长是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的直接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防止计划,培训技术人员,普查动物疫情,掌握疫情动态,实施扑灭或控制疫情的方案或预案;组织供应疫苗、消毒药品等所需物资;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疫点的建议;负责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自治区、盟市兽医站负责建立紧急防疫和扑灭疫情的物资储备;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报资金使用计划;对盟市、旗县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旗县、苏木乡镇兽医站负责组织业务技术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责任到人,按技术规范完成免疫注射、疫情普查;及时发现报告疫情,具体实施扑灭疫情。苏木乡镇兽医站要建立动物防疫台帐,养畜户建立户卡,实行防疫记载制度。
  3.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查验运载动物及畜产品车辆的有关凭证,并实施消毒。
  4.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及周边地区动物、野生动物疫病的调查、监测,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防范处理建议。
  5.各级兽药、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食物中毒等重大畜产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发生;各级兽药监察所、饲料监察所负责畜产品药物残留和饲料中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并提出防范处理建议。
  6.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控制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重点动物疫病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
  交通、工商、监察、纠风等部门负责公路设站检疫消毒、市场检疫等工作的协调配合与监督检查,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并查处贩卖病、死动物的不法商贩。
  公安、武警部门负责维护疫区封锁、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过程中的社会秩序,协助作好疫区封锁、病畜扑杀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部队、经贸、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本系统企业搞好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报验工作,做好本系统发现疫情的报告、紧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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