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内政发[2001]109号 2001年9月27日)
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我国、我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性越来越成为其市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生产过程将受到公开、透明的监督。为加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明确责任,保护和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一、责任目标
(一)认真做好防疫工作。猪、牛、羊、家禽发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规定标准以下;重点动物疫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率要达到100%;重点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密度及发病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有效控制和及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不使疫情扩散。
(二)认真做好检疫工作。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屠宰检疫率达到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持证率达到100%;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确保我区畜产品无公害、无污染的声誉,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监测、检疫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通讯、交通和办案工具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责
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领导责任人。其职责是:
1.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制定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负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
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4.加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5.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边境地区的防疫工作,有效防止国外疫病传入。
(二)畜牧业部门的组织实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