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抓紧制定“十五”公务员培训规划。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纲要》(粤人发(2001)127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十五”公务员培训规划,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要报送省人事部门备案。
二、深化国家公务员培训。一要规范初任培训。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内容包括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行政法律法规、政府的职能与运作以及机关公文处理知识等,时间不少于15天。二要做好任职培训工作。在机构改革中晋升领导职务或轮岗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在到职1年内接受任职培训,重点提高理论水平、领导水平和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使其尽快适应新职位的要求。三要深化专门业务培训。各部门应在机构“三定”方案实施后2年内至少确定2门专业课程,对在机构改革中变更职位的公务员进行一次本部门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四要强化更新知识培训。每个公务员每年应参加更新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外语、计算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经济、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经济、创新能力开发等,时间不少于7天。
三、建立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建设。要完善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逐步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培训的经历、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要积极发挥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省政府行政综合系统干部培训中心、省财税工商系统干部培训中心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地级以上市,要发挥市级行政学院以及市人事局组建和管理的干部培训中心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其他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的作用,促进我省公务员培训的制度化、网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