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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

  三、普查的内容
  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
  四、普查的方法
  普查采用“以区县为主,主管部门配合”的方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按“在地统计”原则,以直接调查方式采集普查登记资料;对本市各类法人单位在境内市外和境外投资开办的企业以及设立的办事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并上报普查资料;对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主要利用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量技监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登记和注册登记资料进行普查登记。
  五、普查的标准时点和进度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
  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普查登记、资料的审核汇总、数据处理和上报;200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六、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精神,各级财政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具体普查经费数额,由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落实。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与此同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高质量地做好普查工作。
  各调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如实进行普查申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期间,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法进行检查,确保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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