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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

上海市政府转发市统计局等
《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市编办、市计委、市安全生产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信息办《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9月5日

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本市定于2001年底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查清本市各类单位的底数,反映本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以来各类单位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掌握本市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组织形式、经济结构、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提供基础信息,并为开展其他普查和各类抽样调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本市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本市各类法人单位在境内市外和境外投资开办的企业;本市各类法人单位在境内市外和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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