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水厂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价工函[2001]167号 2001年9月18日)
淮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水厂建设费并入城市供水基本水价的请示》(淮价工[2001]17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房[1999]489号文件规定,你市原随自来水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到2001年6月30日执行期已满。考虑到你市供水设施建设的需要,同时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行为,同意你市将水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并入基本水价,仍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决定。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水价改革,请你市按照《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十五”期间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