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机构发生变化、合并或撤销,其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认真盘点、核实帐物。清理完毕后,登记造册,报上级部门核准后处理,不得擅B处理和私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盈、号处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盘盈、盘亏、变卖、报废和调拨以及由于灾害事故发生损失,其处理权限如下:
一、盘盈、盘亏、灾害、发生多缺,变卖、报废和调拨,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领导集体讨论后核批。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报省地税局核批。
二、房屋建筑物的变卖、拆迁、报废处理,不论价值大小,市、州、县(市)局以上的必须报省地税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基层局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各级地税的财务审计(计财)部门负责组织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并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各类固定资产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新增固定资产,各级地税部门的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交接凭证,认真做好验收和交接工作,财产管理部门根据新增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然后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
第二十七条 调出固定资产时,应由调出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写出固定资产调出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同意,按固定资产盈亏处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严格掌握,慎重处理。由财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计财)共同组织鉴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好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处理工作。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第二十九条 财产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帐目、帐卡、帐实相符。发生固定资产多缺时,由财产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多缺报告表,经财务审计(计财)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