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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购置固定资产要从工作需要出发,确因需要方可购置,不能盲目购置而造成财产积压浪费。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除用自有资金购置计算机外,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必须填报地税系统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表式附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为了认真贯彻各项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地税部门凡是购置资产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报市、州地税局审批。5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省局审批,今后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有关规定擅自购置固定资产(特别是小汽车),一经发现,按下列情节处理:
  (一)凡是超过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发生额分三个月期限扣减经费。
  (二)超过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发生额分六个月期限扣减经费。
  (三)超过30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发生额按一年期限扣减经费,追究领导者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转移

  第十七条 增加和调入固定资产,应由财产具体管理部门统一验收。验收后,由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等手续。
  第十八条 调出的固定资产,应由财产具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注销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
  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二)专项设备、设施及房屋建筑物需要报废的,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如汽车、房屋、建筑物应由车管、房管或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各种微机、电子计算机设备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取得证明并经批准后按报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净收入,应留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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