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
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财审[2001]1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着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坚持产权明晰、合理配置、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责任到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审计(计财)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地税部门办公室或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为财产物资保管使用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工作中发生财产被窃、遗失、损坏等事故,应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采取按照固定资产性质进行分类的办法。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财产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 件的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是单位价值一般设备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 件的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虽未达到上述起点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主要是注重实物量的管理,对公物私用的物品要及时追回,库存低值易耗品要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