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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
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财审[2001]1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着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坚持产权明晰、合理配置、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责任到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审计(计财)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地税部门办公室或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为财产物资保管使用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工作中发生财产被窃、遗失、损坏等事故,应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采取按照固定资产性质进行分类的办法。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财产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 件的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是单位价值一般设备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 件的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虽未达到上述起点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主要是注重实物量的管理,对公物私用的物品要及时追回,库存低值易耗品要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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