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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粤港快件”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粤港快件”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2001]243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省邮政局:
  《关于申请重核“粤港快件”业务收费标准的函》(粤邮政[2001]384号)悉。经研究,同意“粤港快件”业务基准价如附表,各地级以上市邮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下浮20%幅度内自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保价服务以用户自愿为原则,保价费收费标准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保价金额不超过100元的按1元收取)。
  以上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港快件业务基准价



┌───────────┬───────┬─────────────────────┐
│   收 寄 地   │  通达地区  │         文件类         │
│           │       ├─────────┬───────────┤
│           │       │  起重500克   │续重每500克(不足500克│
│           │       │         │按500克计)      │
├───────────┼───────┼─────────┼───────────┤
│    深圳市    │   香港   │    30元    │     15元     │
├───────────┤       ├─────────┼───────────┤
│省内其他地区(除深圳市│       │    45元    │     15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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