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粤港快件”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2001]243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省邮政局:
《关于申请重核“粤港快件”业务收费标准的函》(粤邮政[2001]384号)悉。经研究,同意“粤港快件”业务基准价如附表,各地级以上市邮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下浮20%幅度内自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保价服务以用户自愿为原则,保价费收费标准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保价金额不超过100元的按1元收取)。
以上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港快件业务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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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寄 地 │ 通达地区 │ 文件类 │
│ │ ├─────────┬───────────┤
│ │ │ 起重500克 │续重每500克(不足500克│
│ │ │ │按500克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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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 香港 │ 30元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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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其他地区(除深圳市│ │ 45元 │ 15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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