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监察厅、教育厅关于
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苏价费[2001]271号 2001年9月5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自8月30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在新闻媒体重新公布教育收费监督举报电话以来,学生家长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较多,反映强烈,中小学乱收费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秩序。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纠正中小学的乱收费行为。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的法规政策。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应保持稳定。从2001年秋季学期起,原列入代办费的学生证、校徽工本费、中小学测验试卷等,不再向学生收取,一律在学杂费收入中列支。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体检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不准收取择校费。严禁学校通过举办“实验班”、“重点班”、“提优班”等向学生收取费用。农村中小学除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外,各地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代办费,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征订、购买,学校不得代办。
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68号)文件,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引入市场机制,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以满足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教育收费的透明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召开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提醒会,要求各校增强价格法制意识,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法规,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以加强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监督。对证据确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又拒不纠正的乱收费行为,要给予政纪、法纪处理,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将违法者公之于众, 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