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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1、因各种原因,个人离开单位,也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
  企业应按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形成的,按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处理;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超过合同期限的,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仍在合同约定期限范围内的,由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2、自谋职业从事有稳定经济收入半年以上和已领取从事私营个体营业执照的人员,原与企业签订合同期满的,企业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未到期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妥善处理改制改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1、依法破产、经批准解散和资产整体出售的企业,应与职工及时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2,产权置换、企业整体改制、新组企业整体接收安置职工的(包括兼并企业)企业,因企业法定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及时予以变更。 当事人双方也可在协商-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组建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法定主体未变的,原劳动关系不变、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部分改制、部分接收安置职工的企业、剥离改制部分实施产权完全置换,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所使用的原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企业中止劳动合同, 同时与新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4.租赁经营的企业使用的原企业职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租赁方与承租方签订劳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劳动管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自愿到租赁企业上班的职工中止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和租赁方、承租方作出相应的书面约定。租赁期满后,原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再由原企业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
  5.承包经营的,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原企业与承包方签订劳动管理协议。承包方与所使用职工应签订岗位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经济性裁减人员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的程序,制订裁员方案,征得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报告和听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裁员,企业与被裁减人员应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手续。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足额补缴。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并按规定提供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及参保等相关资料,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及时将其档案关系转入劳动力市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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