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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劳社发[2001]322号)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基本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制运行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一)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对部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新招聘录用人员、未办理招聘手续已使用半年以上的人员、原订合同到期末续签仍在岗人员都应当尽快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原固定工与本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其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不提出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满30日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30日期限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转制事业单位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五)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职工应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新的用人单位再和其签订劳动合同。
  (六)职工流动,调出单位应与其及时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调入单位应及时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各类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二、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政策规定
  (一)妥善处理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出中心,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认真理顺其他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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