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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5日)废止

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各单位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保障金的收取
  1、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
  其中驻汕头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收取;驻潮阳、澄海市和南澳县的中央、省、汕头市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委托所在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收取。镇、街道所属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镇、街道收取。
  2、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收取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章。“票据”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向市财政局登记申领。
  3、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
  1、保障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区县(市)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镇、街道不设。
  2、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保障金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4、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1)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2)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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