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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
(黑编[2001]179号 2001年9月22日)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全国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颁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297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94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能分工如下: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室内装饰行业的资质审查、颁发证书等具体工作;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指导职能仍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是凡住户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涉及建筑主体安全的拆改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或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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