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外环线绿化带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外环线绿化
带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津政发[2001]74号)


  为了加快我市生态环境和京津生态圈建设,确保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工程顺利进行,现就禁止在外环线绿化带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自外环河外侧河堤至绿化带外边线500米的区域)所有永久性和临时性的用地和建设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环线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的绿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三、禁止在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发展畜牧业。
  四、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实行分段主管责任制度。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区人民政府负责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的监督管理,按照行政区域落实主管责任。
  市和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区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的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五、非法占用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在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制止;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