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市场管办分离及市场移交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1]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办分离及市场移交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办分离及市场移交实施办法
1995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市场管办分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全省工商系统的自办、联办市场已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职责和财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离,组建了市场建设服务机构,承担起市场的物业管理、经营和服务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市场实施了向当地政府的移交,实现了管办脱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到位,还存在藕断丝连、明脱暗不脱的问题,尤其是市场移交工作还有很大差距。针对当前管办脱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国务院最近又提出了坚决落实管办脱钩的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切实做好市场管办分离和移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场管办分离和市场移交要以国发(1998)41号、国办发(1995)40号、冀政(1999)1号、冀政办(1995)41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场管办分离和市场移交工作,切实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管办分离和市场移交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四分离”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与所办市场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二是整体移交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四分离”的基础上,把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和人员整体移交当地政府。
二、范围和方式
(一)市场移交的范围包括。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筹资金和财政拨款建设的各类市场,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办的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市场的产权、债权债务,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办的市场中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产权、债权债务;市、县(市、区)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及其设立的服务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及其设立的服务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的人员。(二)市场移交的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向同级政府整体移交市场,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市场移交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市场移交给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移交给非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接收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的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和人员整体接收。(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市场和挂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市场一律解除代管、挂靠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多方集资兴建的各类市场,由投资人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