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条例》把实行货币拆迁补偿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方式。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法律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这是
《条例》对房屋拆迁作价原则的重大调整,也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重大突破,从以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原则确定其价值量,转变为以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根据
《条例》要求,省上将尽快制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在省上办法出台之前,各城市房产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调查研究,抓紧对拆迁房屋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为了适应
《条例》实施的要求,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采取招标等公正、公平的形式,暂从本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评估机构承担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拆迁人须委托其中的一家拆迁评估机构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并签定评估协议,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拆迁管理部门责成拆迁人组织拆迁评估机构向被拆迁人答疑,对评估的依据、方法、评估过程进行说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仍有疑义时,也可以另选一家拆迁评估机构复评。复评结果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裁决。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要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房屋租赁价格和公房租金的水平适当进行调整、规范和提高。
《条例》关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仅限于实行产权调换,即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由拆迁人补偿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这是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全省一些被拆迁户不能按期回迁的重要原因就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因此,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
《条例》这一新的规定,抓紧建立拆迁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一是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真正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二是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拆迁人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办理该项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三方签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和具体审批程序。拆迁人在使用、银行在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时,要严格按照三方签定的协议办事,违反协议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加强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情况的检查,督促拆迁人落实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措施。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要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用,又要坚持为拆迁人服务,方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运行,不得利用监管权利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