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切实抓紧对拆迁单位和拆迁管理人员的培训。十月份要作为
《条例》宣传活动月,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拆迁当事人广泛宣传
《条例》,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向社会各界作好
《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了解
《条例》,拥护
《条例》,自觉执行条例。
二、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是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基础。
《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同时在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提交的资料中,增加了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明确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调整了拆迁实施方式,删去了原
《条例》中“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的条文,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依法行政。
《条例》的这些重大调整,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对拆迁单位的严格管理。各地在贯彻
《条例》中要结合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一是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管理,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从严把关,既要审核自行拆迁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又要审核自行拆迁单位是否具备自行拆迁所需的专业人员。二是清理整顿拆迁单位。依法取消一批社会信誉差,拆迁投诉多,不具有拆迁补偿能力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凡是对被拆迁人没有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任意延期的拆迁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承担新的拆迁和开发项目。三是完善对拆迁单位和拆迁管理人员资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建设厅将依照
《条例》修订《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