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陕建房发[2001]322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房产局(拆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土地建设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房屋拆迁活动市场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
《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
《条例》,广泛宣传
《条例》
《条例》在总结十年来拆迁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
《条例》重新界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和对象,强化了对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调整了拆迁实施的方式,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立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市县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条例》,要正确理解
《条例》的精神实质,真正弄清
《条例》有哪些重大调整,准确掌握
《条例》各项条款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措施。省建设厅拟在10月份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各地对
《条例》进行深入研讨,解决好新老
《条例》衔接中的实际问题,为完善和制订地方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作好准备,特别是对
《条例》中授权地方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争取在
《条例》实施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