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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江苏省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1]171号、苏财综[2001]152号
2001年9月24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的函》(苏人函[2001]173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向有关单位发放《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每套一式三份)收取工本费,每份0.5元。此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市及市以下人事部门按省人事厅要求发放《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时,如同级财政部门有专项经费安排的,不得收费;无专项经费的,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不突破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函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请收费单位收到本函后,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再行收费。所收费用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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