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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三)取得《许可证》后,人才中介组织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遵循上述程序。
  第六条 人才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中介组织受市人事局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关人事代理等业务。
  第七条 人才中介组织更名、换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停办的,应当依法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八条 人才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严禁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
  第九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承担由虚假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人才中介组织实行年审制度。人才中介组织年审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管理统计资料,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不按期参加年审的人才中介组织或经年审认定已不具备人才中介组织设立条件的,取消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组织,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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