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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杭人[2001]290号)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或各类人才提供有关人才人事中介服务或相关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辖区内的人才中介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章程及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程序:
  (一)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向杭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成立人才中介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场所、资金来源;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不少于一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房产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培训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4、填写《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审批表》和《杭州市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登记表》;
  5、明确的章程,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6、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
  7、资金证明。出具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8、杭州市人事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人事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定业务范围,发给《杭州市人才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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