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实施意见
(苏地海事[2001]175号)
各市地方海事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充分发挥苏南运河的通航效能,切实保障苏南运河的安全畅通,保证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航行、停泊、作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2001年10月份起,全省要开展禁止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的“宣传月”活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在运河沿线的主要桥梁上悬挂宣传横幅,签证点要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散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进行专题宣传,并通过各地乡镇交管所向各乡镇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船员及早了解
《办法》的内容,自觉遵守
《办法》中关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规定。(宣传标语内容见附件一)。
2、各地在对水泥船进行船舶签证时,在签证页的主管机关备注栏中加盖“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条章(见附件一)。
3、在通向苏南运河的各主要叉河口设置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的尺寸及内容见附件二)。
4、在开展船员培训、审验时,要把
《办法》作为学习教育的内容,并把航行要求、停泊规定列入测试内容。现场检查时要对水泥船进行重点宣传、教育,促使船主在2002年1月后,不再航行于苏南运河。
二、精心组织安排,认真做好禁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从2001年11月15日起,各市海事机关对符合
《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从事农资、农副产品、防汛救灾物资区间运输,确需进入苏南运河航行的水泥船,本着“从严审批,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始核发《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特别通行证》(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