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八条第一、第二项,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10、《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的行政处罚权。
12、《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四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一条第九项(仅限于人行道范围)、第
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包括吊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