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消防水枪等消防产品
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财综[2001]149号、苏价费[2001]295号
2001年9月15日)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核定消防水枪等二十六类消防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苏公消字[2001]38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同意你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站在对消防水枪等26类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时,按本文附件所规定的标准收费。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在不高于监督检验收费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站暂不具备检验条件,必须委托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的项目,可按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文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请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站接文后15日内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