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苏价工[2001]294号 2001年9月18日)
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泰价工[2001]200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即平均到户水价由每吨1.60元调整到1.90元,平均每吨提价0.30元。
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居民用水价格每吨提价0.20元。
二、原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并入基本水价内,水资源费应按规定调整到位。
三、为缓解城市供水提价给困难用户带来的影响,你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补贴办法,以减轻用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