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基建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经常进行财务分析。按工程进度预拨基建款,工程决算后,应预留部分保证金,一年后如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予以付清。
第二十三条 基建办公室自开工建设起,必须加强工程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管理,保证其完整齐全。竣工决算后,要及时转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工程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局的基建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对未按规定程序报基建立项而擅自动工的单位,限期停工,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超面积、超标准建设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批复立项的基建项目,一年内建设单位不能开工建设,省局将收回批复。
第七章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地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及资金使用效率,凡是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都要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范围包括各级地税局系统新建、扩建、改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集资购建职工宿舍及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含征地费)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地税局直接审计或委托审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级负责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审计,由各级负责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和相应资信等级的审计中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后15日内,必须向省局提出审计申请,并填报《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申请表》(见附表二)
(二)上级局根据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三)受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必须持有委托部门的《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委托书》方可对有关项目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