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以现行机构和实有办公人员为依据,按照规定面积(均为使用面积)总指标分项计算,综合确定。分项面积指标总和不得超过综合面积指标,分项面积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其他用房。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会议室、辅助用房、服务用房、通用设备用房;专业用房是指专用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计算机机房、征收服务大厅;其他用房指车库及人防工程用房。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用房建筑装修材料的选择要以经济、适用、安全、美观为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五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制度。量力而行,注重实用,科学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上级局批复的基建项目审批表后,必须成立基建办公室,配备专职基建会计,并有一名局长负责基建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办理基建立项和有关手续,实行工程招标,编制工程预算,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预算审查。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聘请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前,基建财务人员应认真做好各种帐务、物资、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要认真核对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交拨施工企业的设备、材料等款项。基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基建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根据设计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不合格工程坚决进行返工,在三个月内办理建设竣工决算和财产入账手续。